天祥集团担保违规吃警示函 安信证券项目失守风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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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祥集团担保违规吃警示函 安信证券项目失守风控关,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网站近日公布-://news.lvda56/list-1838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祥集团”,870643)2018年度存在五笔对外担保未经事前审议,累计金额5300万元;四笔关联交易未经事前审议,累计金额6164.42万元。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4月29日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胡刚锋时任公司董事长,宋红宇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祥集团及胡刚锋、宋红宇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天祥集团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1998年6月10日,公司前身东阳市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3月1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阳市广众建设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东阳市天亿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3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东阳市天祥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天祥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5月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6日,公司名称整体变更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刚锋任天祥集团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胡刚锋为天祥集团第一大股东,持股71.53%。宋红宇任天祥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9年4月29日,天祥集团发布《关于追认2018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关于追认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2份公告对如下事项进行了公示:2018年度存在五笔对外担保未经事前审议,累计金额5300万元;四笔关联交易未经事前审议,累计金额6164.42万元。 天祥集团于2017年1月20日在新三板-上市,总股本1.61亿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相关规定的,中国-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刚锋、宋红宇: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8年度存在五笔对外担保未经事前审议,累计金额5,300.00万元;四笔关联交易未经事前审议,累计金额6,164.42万元。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4月29日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胡刚锋时任公司董事长,宋红宇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刚锋、宋红宇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18日。肥西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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